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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出炉 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石家庄新闻  日期:2019年01月18日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如何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可以转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遇突发事件生活困难的

  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手续齐全应当场办理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职工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8月22日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07〕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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