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闻
我的石家庄生活服务网首页

首页 >> 新闻 >> 热点

养老保险补缴条件是什么?2020年山东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石家庄新闻  日期:2020年06月24日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东省财政厅公布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其中关于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无法确定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参保所在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执行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参保地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完成前,欠费时段个人账户欠缴额不记息;补缴完成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开始计息。

  对因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清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非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养老保险补缴条件是什么?2020年山东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来源:不详】【打印】【关闭
图片新闻
石家庄新闻 | 石家庄新闻 | 社会热点新闻 | 我的石家庄
石家庄新闻声明:本站所有新闻资讯来自互联网!
石家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