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少、必要”原则
据央行介绍,央行自2016年即开展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成立专门起草工作组,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征信业务开展的具体操作流程,借鉴参考国外征信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委、外部专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央行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各方普遍认为,征信进入新时代,面临新挑战,出台《办法》十分必要,并且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加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央行称。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办法》较大篇幅的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办法》强调,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并提出以下四种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不得使用:
(一)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
(二)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