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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司机可拒付停车场乱收费

石家庄新闻  日期:2009年09月20日

  本网讯(记者于静宜)“现在停车场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有时候我们只能吃哑巴亏。”省会市民张女士说。而从下月起,这些困扰城镇居民的停车场乱收费问题将从制度上得到治理。

  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如果停车场乱收费,机动车驾驶人就有权拒付停车费。

  遇到乱收费司机可拒付

  “这个办法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了制度上的规定。”河北省物价局经费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所指停车场,是在城市和镇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

  据该负责人介绍,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如果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佩戴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就有权拒付停车费。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鼓励单位开放停车场地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办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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