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下午,河南开封的孔爱红在石家庄市做生意,到派出所去办暂住证后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丢了。“当时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求助了媒体。”没过几天,真有人给孔爱红提供了她身份证的信息。
孔爱红根据拾得人提供的电话号码打过去,接电话的是一名妇女。孔爱红在说了不少感谢的话之后想要回身份证,但对方表示, 保管这么多天要给点“保管费”,“她当时要了200块钱。”
孔爱红和对方商量能不能少要点,但双方没有谈拢。
“我以后再打电话对方就不接了,孩子现在上学需要我的身份证。”孔爱红说。见实在联系不上那位妇女,孔爱红向派出所报案,民警表示会继续联系捡身份证的妇女,而后对双方进行调解。
律师观点
索要“必要费用”应适当
对此,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营说,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拾得他人遗失物都有归还失主的义务。孔爱红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并不是报酬。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也同意这种观点。
至于支付的费用该是多少,多少费用才不算“狮子大张口”,两位律师称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王浩补充说, 假设拾得人为此付出了200元,而这200元都是为捡拾、保管、送还身份证付出的,拾得人又能拿出相关证据,那失主就应该支付,反之就可能被认为是侵占行为。失主有权给酬谢,拾得人无权主动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