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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石家庄新闻  日期:2010年06月19日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标准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并于今年6月10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有私家车或经营性机动车及就读高收费学校家庭等情形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办法》通过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认定条件、家庭收入计算、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各项具体要求,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进一步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提供了明确的资格认定程序。办法仅适用于家庭成员具有石家庄市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常驻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按照该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其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

装修现有住房;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申请人不配合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虚报、隐瞒、伪造有关证明的将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据悉,通过隐瞒收入和财产等手段,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经查实后,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并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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