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使用和销售问题乳粉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所有乳粉生产企业和使用乳粉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以前生产的乳粉。任何持有2008年以前生产的乳粉企业和个人,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于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打击和处罚。广大人民群众和乳制品生产经营者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旦发现藏匿和使用2008年以前生产的乳粉,要积极进行投诉举报,对举报经查实的,将予以奖励。
投诉举报电话:0311—85373912(白天)85373900(晚上)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九月二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