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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下月实施

石家庄新闻  日期:2010年11月24日

  购买商品和服务出现价格争议、交通事故赔偿争议、邻里之间地板漏水或其他损失争议……遇到这些事情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吗?下月起,消费者遇到价格争议可向物价部门申请免费调解了。

  昨日,记者从河北省物价局了解到,《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届时当事人之间的价格或损失争议,可以向物价部门申请免费调解解决。

  亮点一

  全省181个价格认证中心调解纠纷

  ■新规:《办法》明确规定,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价格或损失争议后,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申请调解。申请方应当向当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物价部门受理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提前以书面或者其他确切方式通知有关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并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由价格鉴证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担任。

  ■解读:“市民在购买商品和服务产生的价格争议、交通事故赔偿争议、邻里之间地板漏水或其他损失争议、物业收费争议等都可找物价部门进行调解。”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副主任边庆国说,这些价格争议在市民身边时有发生,一旦处理不好,小则双方当事人火冒三丈,大则诉诸法律,耗费精力、人力,解决问题的成本也太大。物价部门部门提供一个更为经济、便捷的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途径,已经成为一种迫切需要。

  “由于目前河北还未成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暂时由河北省物价部门的181个价格认证中心来处理价格纠纷。”边庆国介绍,今后将在价格认证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

  亮点二

  价格争议调解争议双方不交调解费

  ■新规:关于处罚和费用问题,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没有设定任何面向社会的处罚条款。如果涉及标的物价格或技术鉴定、现场查勘等其他费用,则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价格争议调解属于行政调解。经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对当事双方具有行政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

  另外,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作出处理意见,指导解决,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解读:据悉,开展价格争议调解是价格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需要,价格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对于这项公共服务,争议双方不需要交纳调解费用。

  亮点三

  政府征用集体土地补偿也适用

  ■新规:《办法》规定,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争议调解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依法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解读:“在很多情况下,国家对于土地有明确的补偿标准,但是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往往会发生政府与农民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边庆国说,对于政府征用土地,上面的树木、农作物、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养猪场,还有农民住房,到底该赔偿多少,就需要一个可以令双方信任的、专业的鉴证机构来确定,防止矛盾的激化。

  “一旦发生土地附着物赔偿争议,政府与老百姓达不成一致,农民可单方先找当地物价部门,也可以与当地政府协商共同找物价部门申请调解。”边庆国表示,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结束;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文/本报记者商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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