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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民企注册将实现零成本

石家庄新闻  日期:2010年12月04日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相关负责人表示,与此前的“意见”相比,新“意见”给予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更宽松,支持力度更大、更明确。昨日,省中小企业局办公室一负责人表示,“新文件有历史性的突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

  新“意见”要求,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各种优惠政策对民营经济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非明令禁止都对民间资本开放

  对于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2003年的“意见”提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他领域都允许民营投资进入。”

  新“意见”中,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标准表述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工等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新“意见”还提出,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设附加条件。

  下月起 民企实行“零成本”注册

  新“意见”对民营经济的经营条件进一步降低,在很多方面有较大突破。

  新“意见”提出,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自明年1月1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目前,注册民营经济需要缴纳注册资金千分之三的登记费用。

  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此前规定资金占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没明确非资金部分所占比例,这也是一个突破。”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负责人解释。

  住宅可登记为经营场所

  新“意见”还指出,允许村民委员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作股东。

  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

  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复印件;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这些规定都比目前实行的规定有很大突破。”相关人士表示。

  企业成功上市最多可奖150万元

  此外,新“意见”明确,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企,由县(市、区)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支持。对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企业,当地政府将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对于民企融资难问题,新“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县级以上政府要安排资金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拍卖等融资服务机构。

  重点培育具备上市条件的民企,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150万元。■文/本报记者杨利军

  河北民营经济“十二五”发展目标

  1  民营经济增加值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年均增速力争15%左右,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70%以上

  2  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5%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5%以上

  3  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70%以上

  4  培育形成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100个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100~50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50个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力争5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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