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等做出新规。
该《通知》做出八条规定,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
二是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万套。2011年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97万套。
三是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是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认真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五是增加住房土地有效供应。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六是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自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购买住房前,购房人需持有效证件到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持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七是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八是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通知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副书记 副局长 白彦德:我们出台这一方案是按照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的,同时结合了石家庄具体实际和三年大变样的现实情况,既要调控好房地产市场,又不能上市常产生过大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