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2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并获得了通过。
《通知》第二条对职工家庭的人员构成规定为“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修改为“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石家庄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修改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限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石家庄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的“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50%”修改为“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