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后,经过出口时,顾客须出示小票才能离开,是很多超市的通行做法。但张家口市张北县的王先生认为这种做法违法,侵犯了其人格权,遂将一超市告上法庭。
2月28日,张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强查小票 一超市被诉
今年1月4日,王先生到张北县某超市购物,拿了一些零食后,他到款台付款。收银员收取57.3元现金后,给了王先生一张购物小票。
但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就在他提着物品通过超市出口时,忽然被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购物小票。“肯定是我交了钱才让我拿东西啊,而且出口的地方不是有警报器吗?”对于工作人员的要求,王先生当场拒绝。
“这是我们的规定,希望您能理解。”因为没看到购物小票,工作人员坚持不准王先生携带商品离开超市。随后,双方发生争执,王先生拨打了110报警。在民警的调解下,王先生凭着购物小票开具了正式发票后离开。
事后,王先生越想越觉得生气,几经考虑后,他以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超市不构成侵权
张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经营模式不同于柜台的销售模式,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任何消费者均可在超市内自由选购商品,商品失窃的风险高于封闭式的柜台销售模式。超市为了降低失窃风险,维护自身利益,在其经营场所内采取必要的防范管理措施并无不妥。
此外,超市向王先生查验购物小票的行为,发生在超市里,这种行为是超市采取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措施,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且超市工作人员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仅仅是查看顾客的购物清单,而没有对顾客进行查看私人物品、搜身等行为,也未对张先生实施侮辱、诽谤行为,也没对其实施强制行为,尚未构成侵权。据此,法院认为超市的行为不构成对王先生人格权的侵害。
■文/本报记者李媛 通讯员云鹰 郭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