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购房者权益的《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报先后于11月25日、12月27日做了“具备条件的购房者可越过开发商办房产证”的报道。近日,本报热线陆续接到多名读者就此事的来电咨询,其中多数均因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没在房管部门进行初始登记而无法自行办理房产证。
昨日,家住石市桥西区君晓家园的市民魏先生致电本报称,已经居住了5年的房子至今未拿到房产证,原本以为2012年1月1日后可以自行到住房局申办房产证的他昨日拨打了本报热线进行咨询。
随后记者从房管部门了解到,由于该小区开发商一直没将该住宅项目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因此该小区居民不能自行申办房产本。而据记者统计,与魏先生遭遇同样问题的打热线读者并不在少数。
在这里记者需要提醒,想要自行申办房产证的居民,一定要首先确认该房屋是否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管部门办理完成初始登记;其次,购房人在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其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才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文/本报记者赵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