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都必须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用铁质密封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日前,《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于2011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
■施工前须获垃圾处置核准
《规定》中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拆除工作实施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拆迁、建设单位(个人)应持相关资料向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条件的,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和准运手续;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予核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车辆必须盖铁质密封装置
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车辆必须加盖铁质密封装置,才允许运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清运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倾倒,并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变更的,拆迁、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提前告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变更核准手续。
■不得将垃圾混装运输
建筑垃圾处置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与园林、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相结合,同时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接受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承运的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以及石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将核准后的清运作业信息输入数字化监控系统,实施监管。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行联单制度,建筑垃圾清运前,拆迁、建设单位(个人)填写《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联单》,并分别提交运输单位、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和处置场地管理单位。
■文/本报记者彭丽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