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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价格补贴将在石家庄发放

石家庄新闻  日期:2013年06月06日

  (记者张艳)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物价局获悉,由于石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去年12月至今年3月涨幅均超过3%,已经符合启动联动机制,因此石市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随后相关部门将统筹发放。

  据悉,石市2012年12月、2013年1月、2月、3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分别为3.5%、3.4%、4.9%、3.3%。而按照有关要求,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两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将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连续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发放范围

  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残疾抚恤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发放标准

  ■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标准:

  较好地区2012年12月14元、2013年1月14元、2月20元、3月13元;

  一般地区2012年12月13元、2013年1月13元、2月19元、3月13元;

  困难地区2012年12月13元、2013年1月12元、2月17元、3月12元。

  ■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标准:

  较好地区2012年12月7元、2013年1月6元、2月9元、3月6元;

  一般地区2012年12月6元、2013年1月6元、2月8元、3月6元;

  困难地区2012年12月6元、2013年1月6元、2月7元、3月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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